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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肃纪·反腐(第3期)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次数:1264 发布人:郑惠中

 

 

 

 

 

正风·肃纪·反腐

【专刊】违规招投标警示教育3  总第 44  

 

防灾科技学院纪室编发 2021 9 15 

 

 

 

一、关于招投标采购的有关规定二、违规招投标采购案例

三、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一、关于招投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6 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71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2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76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 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67 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8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70 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

 

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标、成交无效。

73 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

 

 

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5 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中国地震局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54 条: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地震局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地震局通报批评。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的;

(六)拒绝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55 条:采购单位招标与采购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采购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

33 条:采购需求部门、招标办、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相应惩罚: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委托非领导小组审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九)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十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二、违规招投标采购案例

案例 1: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原主任谢安建接受供应商钱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2012 年前后,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原主任谢安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设备供应商的钱款、礼品和吃请,违反廉洁纪律。2014 年, 实验室未经招标,采取虚拟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方式,以 45.9 万元价

格购买浙江某公司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 1 台,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法律法规,谢安建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代实验技术中心主任职务。

案例 2:华北电力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原副主任李克忠骗取食品采购款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3 个月

2015 年 7 月 13 日,华北电力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国际交流中心原副主任李克忠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供货商黄某、周某虚增货物数量, 授意冯素清及库管员宋某等 4 人,骗取华电食品采购款共计 5.5 万元,

一审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3 个月,同谋冯素清被判有期

徒刑 4 年。

案例 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谢希钢违反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在 2012 年春季至 2014 年春季教材招投标采购中,该校副院长谢希钢对投标公司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投标公司以虚假的业绩证明和已过期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作为投标文件中标,谢希钢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受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 4: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副校长张海军插手政府采购项目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5 年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计划为新校区公开招标采购一批

学生公寓床,采购金额约 1200 万元。招标采购工作由该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张海军分管,校招标与采购中心主任徐宇虹(非中共党员)具体负责。2015 年 5 月,供应商邹某和桂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海军、徐宇虹。在招标前后,张海军、徐宇虹多次接受邹某、桂某宴请和礼品。2015 年 11 月,学生公寓床采购项目在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张海军、徐宇虹采取违规手段,使邹某、桂某达到了中标的目的。随后,邹某、桂某分别送给张海军现金 10 万元、送给徐宇虹现金 5 万元。案发后,经江西鹰潭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免去张海军、徐宇虹职务,给予张海军开除党籍处分,将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吴胜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 5:四川多所高校干部在教材采购中涉嫌职务犯罪

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 9 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 13 人,具

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14 人,涉案总金额 1000 万元左右。涉案金

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 3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 168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 120 万元案;电

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 100 万元案;西南

 

 

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 105 万元案含价值 10 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

案例 6:徐州某高校后勤服务中心膳食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孟元采购“柴米油盐”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012 年江苏省徐州市某高校后勤服务中心膳食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孟元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2011 年 8 月,

该高校对外招标采购大米,供应商王尚军向王孟元送去了现金 5000 元,经过王孟元指点,王尚军顺利中标。此后,王孟元在大米、酒水、肉类采购环节,多次收受供应商王尚军等人的贿赂 1.8 万元。经查实,

2009 年到 2011 年年间,王孟元在食品采购、工程维修中共收受贿赂

5.2 万元。

 

三、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加大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督力度,严查违纪违法行为,是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失信行为,并公示行业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完善交易和监管平台,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招标相关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增强招投标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投标企业及市场各方提供透明

高效的网络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

 

 

件范本、改进资格预审办法、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等。同时,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等的招投标,可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加强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是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招投标监督管理涉及财政、发改、国土、审计、建设、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三是加强涉及招投标领域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教育,深入查找招投标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 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从细从严制定防控措施,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保证招标投标法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紧盯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肃问责追责。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加强以案促改,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主 编 : 陈 光执行主编:王春红责任编辑:陈 平

本刊地址:明德楼 4 407

联系电话:010-61596267 电子邮箱:jiwei@cidp.edu.cn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是影响高校发展的“毒瘤”。

高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

加强高校反腐工作,就要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 把要害部门和关键少数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瞄准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的关节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

 

 

 

 

 

 

 

 

 

 

 

 

 

 

 

 

 

 

 
 

 

 

呈:学校领导

 

发: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