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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1 点击次数:245 发布人:null

各部门、各单位

依据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地震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震财函〔2024〕62号)要求,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与内容

(一)部门自查。各部门对照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逐项梳理2024年招标与采购项目是否足额预留采购份额,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是否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或增加价格分。

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是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阶段性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四是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评审时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4%-6%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类项目给予小微企业3%—5%的价格扣除优惠。

五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价格得分的3%—5%作为小微企业价格分。

(二)随机抽查。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资产管理处将随机选取部门进行核查。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并将纸质版自查工作表(盖章)报送资产管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iufangfang7796@dingtalk.com。

联系人:刘芳芳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政策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各部门要全面排查2024年招标与采购项目,按照专项检查要求,总结政策落实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

(三)各部门要坚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在编制部门预算和招标与采购文件时,重点审查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严格按政策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杜绝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不到位的情况再次发生。各部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以及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表

 

 

                                   防灾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处

 

202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