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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国内知名品牌”可列为技术参数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2-05-29 点击次数:3168 发布人:李伟腾

关键词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核心产品

案例回放

某地公路管理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公路扬尘治理机械设备。中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又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引用“国内知名品牌”和“先进的”,这两个词汇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可以使用“国内知名品牌”和“先进的”词汇吗?

2.招标文件可以不明确核心产品吗?

专家点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引用“国内知名品牌”和“先进的”这类词汇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招标文件应当避免使用。首先,我国法律领域并无“知名品牌”的概念,这一说法是民间的通俗用语。法律领域仅有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分别由地级市工商管理部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国家商标局认定。“先进的”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很难衡量哪个商品不属于“知名品牌”、“先进的”。采购人想通过类类似描述表达采购意愿可以理解,但应当通过对技术参数的量化和考核达到其采购目标。如果不能量化的技术要求,又无法写入评分细则予以考核打分,实际上对采购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张雷锋进一步指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采购人的采购意愿应当用可以量化的技术参数来表达,并列入评分细致,才能达到自己的采购目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律师表示,虽然法律上对于词汇使用的具体表述没有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如果采购需求不明确,或者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是模棱两可的,会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投标报价,同时也会给评标主体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进而无法保证整个招投标程序的公平竞争。也正因为如此,部分地方已经开始通过负面清单进行限制,例如:在海南省、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无锡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都明确对将需求要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等模糊表述作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采购需求表述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予以禁止。

周兰萍说,实践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议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以规避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正福易考通有问有答频道专家万玉涛则指出,招标文件不能列参考品牌和生产厂家,即使是列举多个也不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列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和指定,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形成诱导,对其他未被列举的品牌不公平。因此,招标文件不能列参考品牌。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针对问题2,周兰萍认为,虽然案例中提到的招标文件涉及的“核心产品”表述事宜的具体情形不清楚,但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如果招标文中对于“核心产品”的表述会导致采购需求不清,或者投标主体无法作出准确报价判断,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从这点出发,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或其主要参考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此,如果是单一产品采购,则不需确定核心产品。如果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属于招标文件不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